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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船承運人保函責任險制度納入部令
無船承運人是貨物運輸過程中的“經紀人”,其不直接提供運輸服務,而是以承運人身份向貨主攬貨,再以托運人身份委托航運公司完成貨物運輸,并從中賺取差價。為了保護托運人的利益,《國際海運條例》規定無船承運人必須繳納保證金,用于承擔可能出現的債務。
“保證金制度給托運人提供了保障,但對于無船承運人來說,卻相當于凍結了一部分資金。”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企業開始反映流動資金受到了影響。為了減輕企業負擔,交通運輸部先后于2010年、2013年試行了保證金責任險和保證金保函制度,為無船承運人提供了多種可供選擇的財務責任保證方式,在保障托運人利益的同時,有效緩解了無船承運人的資金壓力。
2016年2月交通運輸部發布《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(修正案)》,對包括《國際海運條例》在內的行政法規進行修改,考慮到保證金責任險、保證金保函制度實施以來各方反饋較好,能夠有效激發市場活力、促進行業發展,《修正案》最終決定以部令的形式將相關制度固化下來,使這一減負舉措更有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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